《光绪新法令》


《光绪新法令》

    光绪二十七年三月,清廷设立政务处,始行变法,各衙署和各新设机构的各项法律法令与各项“新政”,随逐次厘定,推广颁行。宣统元年,商务印书馆委两江总督端方作序,搜集各衙属奉旨谕允通行国内有永久遵行效力的各项章程,以及虽非专折奏准但须商民共遵的各项规程,分为:
宪政、官职、任用、外交、民政、财政、教育、军政、司法、实业、交通、典礼、旗务、藩务、调查统计、官报、会议等十三大类,并前导相关谕旨,后附法典和厘定官职草案,结集成书,是为《大清光绪新法令》,特供政界、学界参考。

     该书内容起自光绪二十七年(1901年),止于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,共四函二十册。它与后续编辑的《大清宣统新法令》,是研究清末“新政”和法律、规程的重要文献,同时,因民国早期出台的众多法律、规程又大都肇端于此,故其也是研究中国近代化进程不可或缺的史料文献,长期以来,受到国内外清史和中国社会史研究学者的重视。但是,由于当时刊印有限,后又未复重刊,一般读者借阅多有不便。此外,该书仅有分类目次,不利于读者快速检索。

目前,该书业已全文数字化,读者可以通过线上搜索阅读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