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宪章录》史料价值


《宪章录》是明代薛应旂编纂的一部记载本朝历史的编年体史书,史料价值颇高。在体例上,此书恰当汲取纪传体、纪事本末体的编纂优点,克服编年体之不足,充分保证全书结构的合理、完备。

      薛应旂(约 1499—1574),字仲常,号方山。武进(今属江苏)人。嘉靖十四年(1535 年)进士,历任浙江慈溪县知县、江西九江府儒学教授、南京吏部考功司主事、考功司郎中等。二十四年(1545 年),因得罪首辅严嵩,被贬为建昌通判。严嵩失势,才得以辗转升迁。未几,致仕归故,覃思著述。作为明代重要的史学家,薛应旂一生著有《浙江通志》、《甲子会记》、《宋元资治通鉴》、《考亭渊源录》、《宪章录》、《隐逸传》、《高士传》、《薛方山纪述》、《四书人物考》、《方山先生文录》、《方山薛先生全集》等,可谓宏富。其中《宪章录》是薛应旂生前最后一部著作,也是他最为看重的一部当代史著。

     《宪章录》凡四十七卷,属编年体史书。作为明代当代史较早的一部著作,《宪章录》自万历元年(1573 年)成书,二年付梓刊刻后,即为世人所重。谈迁撰《国榷》,采诸家之书百余种,其中有许多史实源自《宪章录》。至清,论者对《宪章录》多持贬低态度。如黄宗羲在《明儒学案》中称《宪章录》“可谓遗秽青史”。乾隆间,四库馆臣更认为此书“摘杂书,颇失甄别”;而且,由于书中载有女直等事而大加禁毁,致使《宪章录》长期湮没不彰,流传较少,至今学界对该书的价值尚未给予足够重视。


      《宪章录》基本体例为编年体无可争议。全书以时间顺序,把明代复杂纷繁的历史事件统一在年、月、日的记载当中,清晰了然。然而,编年体史书自《春秋》以来,到明代已趋于高度完善,表现在《宪章录》一书,就是它在编年体中融入了其他体例的某些特征。

其一,《宪章录》汲取了纪传体的编纂特点。纪传体史书的产生虽晚于编年体史书,但自其产生之初就表现出独特的优势,并对其他体裁的史书产生了重要影响,表现之一就是编年体史书汲取了它的某些特征,这种现象在明代史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。就《宪章录》而言,其中出现的一系列人物传记,就是受到了纪传体中“列传”的影响。据笔者统计,《宪章录》中记载人物传记约三百四十余个,如《宪章录》卷四关于明初刘基的记载,用近 500 字,刘基的主要事迹大体可见,写法与纪传体中的列传亦并无二致。

其二,《宪章录》结合了纪事本末体的编纂特点。《宪章录》在按照编年顺序编排史实时,也恰当应用纪事本末体的编纂特点叙述史实。

 

      《宪章录》基本体例虽属编年体,但已有所变通,自觉汲取纪传体、纪事本末体等体裁的优点,克服编年体的不足,充分保证了《宪章录》结构的合理、完整,内容的详略得当。《宪章录》在体例上的这种变通无疑是史学自身发展的产物,而这一点实际也是明代史书体例趋于完善,并走向“综合化”的充分体现。

       长期以来,学界普遍认为:有明一代,史学发展相对迟缓,甚至有“有明一代无史学的”论断。其理由大体有二:一是私家学史虽在明代后期一度勃兴,涌现出一大批史学著述,但史学价值总体不高,影响不大;二是在专制文化高度强化的背景之下,官方史学近于式微,没有形成诸如《资治通鉴》之类的经典之作。这种观点俨若定论,至今仍普遍流行。除了与明代史学本身发展程度有关而外,更与史学界对明代史学的关注较少,尤其对明代官方史学了解不多休戚相关。一个鲜明的例证就是:在明代各类文献中,对于官修文献的记载,或失于简略,或失于分散,致使学界对明代官方史学之梗概较为模糊,所以也就谈不上研究了。所幸的是,《宪章录》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记载了大量的官修文献,书中以时间顺序,对此类文献的编纂原因、经过等具体细节都有详实记载,史料价值颇高。


       概言之,《宪章录》“按语”的价值主要体现在:一是由薛应旂对史实的认识和评价,对研究诠释其历史思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。二是由薛应旂推之其同时代人,折射出他所处时代的人们所关心的问题,例如对宦官、边备等问题的关注。

当然,由于成书仓促,加及其他原因,《宪章录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,诸如史实偶有错讹,引文多未注明出处,部分记载失之简单等,但瑕不掩瑜,它所具有的重要史学价值仍不可否定。此书虽经近人吴丰培的整理,但为线装本,流传不广;通行本仍是《续修四库全书》、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》等,其中讹脱模糊之处甚多,阅读利用颇为不便。